浙江湖州锅炉“体检师”:我在厂区听“心跳”******
中新网湖州1月18日电(施紫楠 张翔)穿好防护服,戴好防尘面罩和安全帽,周雪峰和同事像往常一样,开始检验锅炉管道。
周雪峰是一名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员,1989年从浙江湖州电力学校毕业后便开始从事这一行,一干就是30多年。
“特种设备不同于其他普通设备,其自身存在高压、高温等特点,一旦发生事故,将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。”周雪峰说,他的职责,就是要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,提前消除,避免事故发生。
夏季酷暑,冬季严寒,周雪峰有条不紊地做着检验,每次一套流程下来就是好几个小时。不过对于他来说,早已习以为常。
“锅炉一般一年需要外检一次,期限到了就必须执行检查,拖不得。”周雪峰介绍,除了外检,锅炉还需定期内检。内检的环境往往更恶劣,由于全年24小时不间断燃烧,锅炉内部损耗更为严重,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,检查人员必须穿戴防护器具。
近年来,锅炉的更新换代反映了时代的变迁。
“记得刚入行那会儿都是小锅炉,构造简单,检验方便。随着生产力的提高,各种高精尖的锅炉不断上马,设备越来越精密,参数越来越高,对我们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”周雪峰时常总结、研究所检设备存在的各种问题,并借鉴同行处理同类问题经验不断提高自己。
2022年,周雪峰基于湖州市现状,探索可能出现的隐患针对性编制了《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方案》,助力该市企业安全生产。
在周雪峰看来,特种设备检验员就像医生,每天都要细心检查这些锅炉有没有“生病”,“看到每一台设备都能正常运行,就是我最大的价值。”(完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 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 [责编:天天中] 阅读剩余全文() ![]() 彩神ap地图 |